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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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302执995号 申请执行人赵鹏与被执行人淄博银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淄博泰山瓷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淄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将淄川区欧景华城小区11号楼3单元1层西户房屋以及土地证[证号:鲁(2019)淄博淄川区不动产权第0016310号]所载该户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到赵鹏名下。淄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办理,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通知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2执995号执行案件确定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员宋作岩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贾淑慧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