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涉案土地及房屋;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租金计算方式为租赁李先桢等人土地自2018年9月1日起,以每年10523元的标准,计算至返还土地之日止;***房屋及土地自2019年6月21日起,以每年65000元的标准,计算至返还土地及房屋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96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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