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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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郓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涉案土地及房屋;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租金计算方式为租赁李先桢等人土地自2018年9月1日起,以每年10523元的标准,计算至返还土地之日止;***房屋及土地自2019年6月21日起,以每年65000元的标准,计算至返还土地及房屋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96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