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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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济南市槐荫区××路××号××号楼××单元××室房产按照抵押的先后顺序在抵押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