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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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镇江中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镇江伟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损失1755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5元,鉴定费22100元,合计28665元,由原告镇江伟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4332.5元,由被告镇江伟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43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