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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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融亿置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宜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贵州省仁怀市宜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所签订的《委托租赁经营合同》; 二、被告贵州省仁怀市宜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原告***自2015年7月起至门面交付之日止的租金; 三、第三人敖建军、邹知虹返还原告***位于仁怀市间(建筑面积43.72㎡,套内建筑面积29.30㎡);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二、三项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462.00元,由被告贵州省仁怀市宜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