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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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21131.43元(***给付的72000元已扣除);

二、被告贵州御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1元,由原告***负担4248元,被告***、贵州御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3-07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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