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支付保费1829.97元、理赔款30300.31元及违约金(计算标准以尚欠理赔款30300.31元及未付保费1829.97元之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自2019年1月21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元,由被告***负担,现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已预缴,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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