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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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濮阳县山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濮阳县山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价款5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月2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4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承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