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5-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冀0683执55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安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吕鹏、张倩、赵伟、边欢欢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683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鹏、张倩、赵伟、边欢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北安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河支行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安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河支行收到被执行人吕鹏、赵伟给付的案件款92749.48元,此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冀0683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河北安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河支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11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83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裁判日期 2019-12-28
发布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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