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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