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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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捷芮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还清所有未结贷款本金人民币250,496元及逾期罚息(罚息以剩余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70%的150%计算,从2019年3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被告上海捷芮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所负债务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29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772元,合计人民币4,301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被告上海捷芮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被告***、被告***、被告上海捷芮物流有限公司随本判决第一、二项一并给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