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鑫漫尔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65,000元,以16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原告***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640,00元、监控费200元、硬绿化费5,334元,合计69,53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合计234,534元,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3.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4.94元,被告***负担2,409.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