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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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保全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1)黔0302执保318号 彭毅: 你单位与蔡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单位的保全申请和担保,作出(2021)黔0302民初3862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2021年03月09日,查封了蔡恒所有的位于遵义市南部新区共青大道凯莱国际X期XX号楼XXX号(不动产权证明号:黔(2019)遵义市不动产证明第XXX号)。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不动产的保全期限自查封登记之日起三年。 期满后需继续保全的,你单位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