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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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201执1444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20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5418.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黔0201执1917号、(2021)黔0201执1444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