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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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京彤天岩棉有限公司、江苏华元焦化有限公司、镇江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镇江诚迅汽配耗材有限公司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被告南京彤天岩棉有限公司、江苏华元焦化有限公司、镇江安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