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8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41717.66元,支付***垫付医药费款144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35429.41元,支付***垫付医药费款36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1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6元,减半收取3463元,由被告***负担195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负担1002元,被告***负担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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