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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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5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227元,减半收取5614(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2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45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