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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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借款12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以借款本金2900元为基数给付利息;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以借款本金5800元为基数给付利息;自2018年9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以借款本金8700元为基数给付利息;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以借款本金11600元为基数给付利息;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止,以借款本金14500元为基数给付利息;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以借款本金17400元为基数给付利息;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以借款本金203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9年2月9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以借款本金23200元为基数给付利息;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