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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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物业服务费1464.7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自2019年6月1日至物业服务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滞纳金(以未还欠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 以上被告***应付原告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1.41元,被告***负担23.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