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鸿旭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鸿旭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价款74800元; 二、驳回宁夏鸿旭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实收898元),由原告宁夏鸿旭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7元,由被告宁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