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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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 宁夏成功汽车贸易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宁夏成功汽车贸易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车款17769640.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7769640.1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20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3201元。由原告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000元,由被告宁夏成功汽车贸易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532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