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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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鸿锦枸杞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精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鸿锦枸杞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工程款1280000元; 二、被告新疆鸿锦枸杞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利息258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63元,公告送达费710元,由原告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85元,由被告新疆鸿锦枸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8378元、公告费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