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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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臻达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分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臻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分院司支付设计费49168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85330元,共计577010元; 驳回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分院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1.91元、邮寄送达费32.40元,由被告新疆臻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