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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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洛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29执173号 王某某、王建鹏: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629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建鹏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建鹏给付借款19163.2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建鹏账户冻结1747.75元,并对账户上现有存款于以划拨,申请执行人领取1747.75元,申请执行人领取现金8253元,共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领取10000.75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余剩余部分,该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29执17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23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