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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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巴中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昊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其代偿保证金本金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共计435191元。 二、限被告巴中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昊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三、限被告巴中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昊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险服务费2000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昊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25元,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4062.5元,由被告巴中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