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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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偿还截至2015年1月11日信用卡欠款本金5970元、利息711.36元、快递费20元及后期利息(以本金597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5年1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支付应承担的律师费1300元; 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