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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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双城商贸有限公司 长治市第一粮食储备库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并按年息12%的标准自2018年8月起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长治市双城商贸有限公司对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长治市双城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元,由二被告***、长治市双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