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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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费用共计67700元,已经赔偿10000元费用,还需赔偿57700元费用;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费用共计36362.66元; 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费用共计525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的案款94062.66元中,向原告***的银行账户中打款88062.66元,向被告***的银行账户中打款6000元(垫付13600元费用,品迭应赔偿的5250元、应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2047元、向原告补偿费用3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5元,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1600元,共计2925元,由原告***承担878元,被告***承担2047元(已经抵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