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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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371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25000元、美金3716700元及其利息(从2015年6月1日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息;从2017年6月1日起,直至***实际偿还完毕上述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息);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于本判决第一项判决项下的款项在本金人民币18631807元范围内与***共同偿还***; 四、驳回***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1389元,由***、***共同负担133590元,***负担877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21389元,由***、***共同负担133590元,***负担877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