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治市隆盛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治市隆盛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从2018年9月3日起以2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从2009年8月7日起以1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长治市隆盛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5元,被告长治市隆盛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700元,原告***负担10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