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曲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70447.97元,核减被告***已经支付的医疗费36919.72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被告***还需赔偿原告***32278.2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一至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7元,由被告***负担15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