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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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础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