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心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 二、被告***、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在原告***处的借款3288901.90元,并承担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 三、被告***偿还在原告***处的借款336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 上列二、三项应付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60元,由被告***承担3192元,被告***、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97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