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心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

二、被告***、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在原告***处的借款3288901.90元,并承担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

三、被告***偿还在原告***处的借款336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

上列二、三项应付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60元,由被告***承担3192元,被告***、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97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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