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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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六枝特区支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2执异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青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向光明,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兰美海,系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20078979。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洁,系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5。 在本院执行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六枝特区支行账户内的存款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称,请求解除对账户×××的冻结措施。主要事实及理由为:该账户属于六枝特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资金专户,并非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请求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措施。并提交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凉都“三变”扶贫产业基金还款协议、记账凭证、科目明细账等证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2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当事人达成的以下协议:一、被告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037801.99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0)黔02执5号立案执行。在诉讼中,根据四川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以(2019)黔02执保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611143.09元。被执行人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出异议。 另查明,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六枝特区支行借款,借款凭证显示:用途:六枝特区西嘎至毛口旅游公路项目,借款种类:农村公路非PSL中长期扶贫款。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2020)黔02执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该款项来源于银行贷款,不是国家财政拨付的扶贫款,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执行的资金。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提异议针对的账户的资金是其扶贫项目的专项资金,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系扶贫项目的专项资金。故对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提出的异议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 驳回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韩德刚 审判员 尹学俊 审判员 马功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兆惠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