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华平怡鑫电子产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华平怡鑫电子产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含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5000元; 三、驳回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华平怡鑫电子产品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