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合同期限内利息1867.31元,逾期利息以本金6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7.6125%基础上上浮40%即年利率10.657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在上述期限内向原告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则原告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东源县的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元(按简易程序收取),保全费820元,共计163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6
发布日期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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