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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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天成汽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 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壶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重型自卸货车所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224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重型自卸货车所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11.9元。 三、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长治市天成汽运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原告***承担241元,被告***承担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