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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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9635.65元,利息5199.03元(截止至2018年11月1日)、手续费152.41元。及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欠款本金49635.65元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卡)章程》标准计付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