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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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偿还原告河源宝玉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7日至2018年11月17日止按年利率8.075%计算;2018年11月18日至付清款日至按年利率11.305%计算)。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河源宝玉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8867.92元。 三、原告河源宝玉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河源巿源城区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河源宝玉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