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付清日止);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4月19日至2019年6月20日期间利息为19600元,2019年6月21日起的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付清日止);

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利息6000元。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48元(按简易程序收取)、保全费1785元共,由被告***负担4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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