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8)粤0902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为:限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1.6%计算,从2017年4月24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给被上诉人***、廖琼武; 二、驳回被上诉人***、廖琼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04元,由原审被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04元,由被上诉人***、廖琼武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