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1月2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4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35%的标准计付,利息总额应扣除2447833元);

三、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xxx房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责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428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1313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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