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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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2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