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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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5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至本金还清时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76.26元,减半收取1488.13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若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