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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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302执恢199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19**2年1月**日出生,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案由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的(2017)鲁0302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