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00)鲁0104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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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2万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万元为基数,按2020年7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4500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2万元; 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20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万元为基数,按2020年7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