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卓佳信经贸有限公司
龙州万和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
新乡市泰嘉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龙州万和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投资款1580000元和支付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的违约金782100元予原告佛山市卓佳信经贸有限公司。

二、被告龙州万和贸易有限公司应以投资款158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上列第一项款项的付款日止,按月利率3%计付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卓佳信经贸有限公司。

三、被告龙州万和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投资收益款1460000元和支付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的违约金722700元予原告佛山市卓佳信经贸有限公司。

四、被告龙州万和贸易有限公司应以投资收益款146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上列第三项款项的付款日止,按月利率3%计付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卓佳信经贸有限公司。

五、被告龙州万和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187760.29元予原告佛山市卓佳信经贸有限公司。

六、确认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欠原告佛山市卓佳信经贸有限公司连带保证债务5595760.29元。

七、驳回原告佛山市卓佳信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龙州万和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176.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卓佳信经贸有限公司负担3248.84元,被告龙州万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1927.92元,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对被告龙州万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在50970.32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1927.92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7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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