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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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鑫运发货运信息部及其经营者***所欠原告***代收款631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鑫运发货运信息部及其经营者***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63171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由被告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