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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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65036.5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4803.1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账号:62×××6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东原支行,收款人:东平县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拆借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041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061元,由原告***负担261元,被告***、被告汶上县翰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