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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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鱼台芳丽针织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市国盛针织机械厂货款92101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21015.8元为基数,按年息9.96%自2018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入原告账户(户名:常熟市国盛针织机械厂,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碧溪支行,账号:10×××8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10元减半收取65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50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诉讼费11505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诉讼费11505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